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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8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城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城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城啓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10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裁定書、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後,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於本院徵詢其意見時,雖表示待後續所有案件判決確定再一併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惟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法無庸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逕為裁定。況受刑人如有後續案件,仍得依法由檢察官或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本件裁定並不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4/05/01 114/08/23 113/10/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720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901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70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859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692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365號 判決日期 114/12/15 115/01/27 115/02/12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859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692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3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01/13 115/03/03 115/02/12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臺中地檢115年度執更字第1804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893號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