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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8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8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勝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勝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件受刑人黃勝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得利、偽造文書及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向本院具狀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謝佳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黃勝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取財得利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8日 113年4月2日 113年6月5日至113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142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49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195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70號 114年度易緝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8日 113年7月30日 115年1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195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70號 114年度易緝字第18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3年8月12日 113年9月4日 115年2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652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58號 雲林地檢115年度執緝字第749號 編號1、2,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58號訂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 4 5 罪名 偽造文書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3年2月間至113年3月4日 113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94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9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交訴緝字第28號 114年度交訴緝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10日 115年2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交訴緝字第28號 114年度交訴緝字第28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5年4月9日 115年4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652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653號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