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3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汶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7385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汶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汶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準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本件受刑人李汶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0所示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
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既皆係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違犯者,依前揭說明,自應併合處罰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屬詐欺或洗錢類型犯罪,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及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曾定其執行刑所形成之刑期上限,及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並參酌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時,於該調查表勾選「無意見」之選項(參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判決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8日至 113年1月9日 (聲請書漏載113年1月9日) 113年1月10日至 113年1月11日 (聲請書誤載為113年1月5日) 113年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8286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182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555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40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4日 114年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555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40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9日 114年4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04號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6873號 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抗字第23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⑴有期徒刑1年6月 ⑵有期徒刑1年8月 ⑶有期徒刑1年7月(2次) 有期徒刑1年9月 併科罰金3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8日 112年12月18日 至112年12月19日 113年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2939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7954號等(聲請書誤載為114年度) 苗栗地檢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411號 114年度訴字 第90號 114年度訴字 第387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5日 114年4月22日 114年7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411號 114年度訴字 第90號 114年度訴字 第3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5月6日 114年5月21日 114年8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7933號 苗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928號 苗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3046號 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抗字第23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1年10月 ⑵有期徒刑1年9月 ⑴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⑵有期徒刑1年4月 ⑶有期徒刑1年3月(5次) ⑷有期徒刑1年2月(15次)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3萬元 判決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 犯罪日期 113年2月19日至 113年2月20日 112年8月8日至113年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61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 第32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57號 判決 日期 114年8月11日 114年8月21日 (聲請書誤載為114年8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 第321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57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年9月17日 114年10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3568號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6094號 編號1至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抗字第23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 10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少連偵字第3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62號 判決 日期 115年2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6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5年3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73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