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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9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4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志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志喬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喬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判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附表編號2係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間隔、法益侵害程度,及參酌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之刑表示因罹患急性腦梗塞,請考量復健時程及生活不便自理之處境,且兩案皆係因同一時間地點之接續原因所引發,請從輕量刑等語,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僅屬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刑期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 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附表:

編 號 1 2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12年1月 112年2月8日至112年2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撤緩偵字第6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69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894號 114年度訴字第946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6日 115年3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894號 114年度訴字第946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6日 115年4月2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96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415號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