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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9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61號115年度聲字第264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劉育辰選任辯護人 施竣凱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0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宣判,嗣因被告提起上訴,而於115年7月9日移審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現由該院審理中,被告並經該院裁定羈押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查。從而,被告現已非本院羈押中被告,前開聲請本院自無從准許,爰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蔡有亮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