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7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翰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翰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翰翔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5年5月13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在卷為憑,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案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參酌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等定執行刑情形,兼衡被告犯罪之類型、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所表示意見等情,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加重詐欺未遂 加重詐欺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1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17日至113年1月5日 114年2月28日 114年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1205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9415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941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518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33號等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33號等 判決 日期 114年7月31日 115年1月19日 115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518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33號等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33號等 確定 日期 114年8月27日 115年2月23日 115年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097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609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609號 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編號 4 5 6 罪名 加重詐欺未遂 加重詐欺未遂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4年3月22日 114年4月6日 114年4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9415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9415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941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33號等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33號等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33號等 判決 日期 115年1月19日 115年1月19日 115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33號等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33號等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33號等 確定 日期 115年2月23日 115年2月23日 115年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609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609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610號 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