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9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687號、115年度執字第5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昭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6、7所示之罪,屬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均屬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屬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即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6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已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等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態樣、手段與所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在民國111、113、114年間,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復考量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表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就有期徒刑(附表編號1至7)、併科罰金部分(附表編號2、3、6),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洗錢防制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3年1月11日 111年9月19日 111年8月中旬至111年8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866號 南投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第145號等 新北地檢 113年度偵緝字第8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投簡字第342號 114年度投金簡字第99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080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25日 114年7月21日 (聲請書附表誤 載為22日,應予 更正) 114年7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投簡字第342號 114年度投金簡字第99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080號 確定日期 114年9月2日 114年10月2日 114年9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均是 備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382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94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060號編號 4 5 6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危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4年7月7日 113年1月11日 111年7月14日前 111年8月19日至111年11月10日 111年10月20日至111年1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45101號 南投地檢 113年度毒偵字第483號 南投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第14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648號 113年度易字第431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62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4日 114年12月4日 114年12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648號 113年度易字第431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62號 確定日期 115年2月9日 115年1月15日 114年12月1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否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192號 南投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7號 南投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47號(本件已定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 7 罪名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4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14年度偵字第407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1140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1140號 確定日期 115年2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9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