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家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家禾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家禾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次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5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3、4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
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親自簽名並勾選「無意見」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59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另審酌受刑人所涉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復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附表:受刑人林家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3年12月13日 113年12月27日 114年2月24日 113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21日 114年3月6日 114年2月14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27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927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159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638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638號 114年度易字第2922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0月21日 114年10月21日 114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638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638號 114年度易字第292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1日 114年10月21日 114年10月2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5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5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465號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3罪) 有期徒刑8月(2罪) 有期徒刑10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1罪) 有期徒刑5月(1罪) 有期徒刑4月(5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2月1日 113年12月31日 114年2月21日 113年12月14日 114年2月24日 114年3月3日 114年3月1日 114年1月13日 114年3月5日 114年1月25日 114年1月13日 114年1月14日 114年1月13日 114年3月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98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981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2234號 114年度易字第2234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2月4日 114年12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2234號 114年度易字第22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年1月7日 (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15年1月7日 (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8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8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