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1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魏宇晨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498號),聲請抄錄卷證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魏宇晨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許付與或轉拷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498號竊盜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及證物光碟,然應隱匿魏宇晨以外之人個人資料(不含姓名),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魏宇晨(下逕稱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498號竊盜案件,聲請付與該案警詢卷、偵查卷、地院卷及證物影本,並轉拷警詢、偵訊、地院準備程序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關於聲請付與審判中光碟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部分:㈠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
卷證)之影本,但卷證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上開卷證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498號審理
中,被告具狀聲請付與上開案件卷證影本及轉拷警詢、偵訊光碟,本院經核與其被訴事實有關,除涉及第三人之個人資訊而應予隱匿部分,得由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予以限制外,尚無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為保障聲請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應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上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影本及證物光碟,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持有該卷證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三、關於聲請付與本院歷次開庭錄音錄影檔案部分:㈠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考量法院對於參與法庭活動者實施錄音或錄影之主要目的在於輔助筆錄製作,顯係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目的需要,而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參與法庭活動者之聲紋、情感活動等內容,涉及人性尊嚴、一般人格權及資訊自決權等核心價值,為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範疇,故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內容遭惡意使用。是以,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依規定必須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確有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必須持有法庭錄音或錄影之正當合理關連性。倘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僅陳明為訴訟需要,而未具體敘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等必須藉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付與,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自與上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等規定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650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固以:本人前次聲請閱卷時,雖曾就與本案相關
之全部動態錄影檔案提出聲請,惟實際僅獲提供靜態畫面截圖,並未提供判決書所引用之完整動態錄影檔案,為避免再次誤解,特此明確說明本次聲請標的為判決書所引用、同一檔名之完整連續動態錄影檔案,以行使上訴權並保障防禦權等語為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查,本案尚未審結,亦未曾製作被告所指之判決書,實無從付與被告此部分不存在之聲請標的。又如被告之真意係指欲聲請付與本案相關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上開卷證核屬聲請閱卷權中之「複製電磁紀錄」,乃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所稱「請求付與卷證影本」之範疇,而非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且此部分業經本院裁定准予付與電子卷證光碟,已如前述。至就本院歷次開庭情況,均有當日筆錄為證,而本院已准予付與被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影本,是被告聲請付與本案法庭錄音錄影檔案,難認被告係為主張或維護何等與本案相關之法律上利益,及聲請交付本案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與前開法律上利益有何等之關連性,揆諸前開意旨,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咏欣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卷宗、證物名稱 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732號卷 2 偵查卷中之警詢光碟1片、偵訊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2片 3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498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