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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柏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柏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豪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所判處有期徒刑部分,已於民國115年2月25日執行完畢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因該罪與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應予併罰,故在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全部執行完畢前,均應認上開3罪未全部執行完畢,仍得定應執行刑。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3頁、第49頁),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案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參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均確定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邵廷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附表:受刑人陳柏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6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4年1月1日 113年12月26日至 113年12月28日 113年12月25日至 113年12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6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1592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456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77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67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864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24日 114年9月24日 114年12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77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67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86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6月9日 114年11月4日 115年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⒈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799號 ⒉於115年2月25日執行完畢 ⒈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139號 ⒉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⒈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549號 ⒉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