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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1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胤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胤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處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53條、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及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並參酌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該陳述意見表於民國115年4月24日送達受刑人居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然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其對應執行刑之意見,此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本院卷第19至25頁)。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號1至20所示各罪皆為洗錢防制法犯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分別就有期徒刑部分及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寶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4年7月30日 114年8月4日 114年8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2月9日 115年2月9日 115年2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000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4年8月10日 114年6月28日 (誤載已更正) 114年6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2月9日 115年2月9日 115年2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4年8月10日 114年8月8日 114年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2月9日 115年2月9日 115年2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4年7月30日 114年7月30日 114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2月9日 115年2月9日 115年2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7月30日 114年6月27日 114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2月9日 115年2月9日 115年2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7月28日 114年6月30日 114年7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2月9日 115年2月9日 115年2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編 號 19 20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8月3日 114年8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777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7等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2月9日 115年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352號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