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子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子徹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陳子徹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就如附表編號1、9所示經處有期徒刑部分之刑,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就如附表編號2、3、6至8、10所示之刑,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另就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刑,則屬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署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5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就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有各該裁定及判決在卷可考,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7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5、6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2年6月,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加計如附表編號7至10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年10月、3月、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之總和(有期徒刑10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6項不同罪名,其等構成要件相異,侵害法益亦不同,足見受刑人法遵循意識不足,危害社會治安嚴重,所定之執行刑當不宜過輕;另參酌受刑人請從輕量刑之意見。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受刑人陳子徹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交通過失致死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15日至同年月19日 109年8月14日 109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832、50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263、265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24號 111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2月29日 111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24號 111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2日 111年12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34號(編號1至5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785號(編號1至5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傷害 傷害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0月(共7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23日 109年2月27日 110年10月底某日起至同年12月7日查獲時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7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77、1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028號、111年度偵字第85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587號 112年度簡字第5052號 111年度訴字第334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3月8日 112年10月30日 113年2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587號 112年度簡字第5052號 111年度訴字第3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8日 112年12月14日 113年3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467號(編號1至5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51號(編號1至5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02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初某日時起至同年月10日為警查獲時止 108年5月8日 109年2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7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7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7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05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07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0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5月16日 113年6月5日 113年7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05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07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8日 113年7月10日 113年8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0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2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250號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656、401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98、693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10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98、6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1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