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1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敏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2279號、115年度執聲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敏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即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如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至6、8至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以書面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見執聲卷附「是否請求定執行刑調查表」),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函知受刑人於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無意

見等語,有本院詢問意見表在卷可憑,業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要件。再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40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3部分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部分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5部分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6部分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部分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8部分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依上開說明,本案所應定應執行之刑,不得重於附表編號9所示判決之刑度(7罪)與上開定執行刑之加總,並考量受刑人附表示之罪名、犯罪態樣均為竊盜或加重竊盜(除附表編號5其中一罪為毀損他人物品罪),兼衡其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本判決原得易科罰金部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處罰,依上開說明,自無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至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盈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3罪)、有期徒刑6月 犯罪 日期 114年5月31日 114年7月1日 114年5月31日至 114年6月17日(4次,聲請書記載為114年6月28日逕予更正,另有拘役30日不在本件定刑範圍內)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165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202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641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470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771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975號 判決 日期 114年6月26日 114年7月30日 114年9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470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771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97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9月2日 114年9月15日 114年1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72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55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608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執行中) 編號1、2經本院114聲字第400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等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3月(4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3月(2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 犯罪 日期 114年7月16日至114年7月17日(3次) 114年6月1日至114年6月17日(6次) 114年5月31日至 114年7月16日(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803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620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245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778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018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845號 判決 日期 114年9月22日 114年10月31日 114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778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018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84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1日 114年12月18日 114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44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962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242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3罪)、有期徒刑4月(3罪)、有期徒刑5月(4罪)、有期徒刑6月(4罪) 有期徒刑3月(7罪) 犯罪 日期 114年6月23日至114年6月24日 114年6月14日至114年7月15日(14次) 114年6月2日至114年7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7122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7122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059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4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4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26號 判決 日期 114年9月23日 114年9月23日 114年1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4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4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1日 114年10月21日 114年1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762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763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279號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