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24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冠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冠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冠儀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李冠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①112/05/03至112/05/18 ②112/05/18 (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①109年至110年間之某日起至經警查獲前止 ②108年至109年間之某日起至經警查獲前止 113/03/03至113/03/05(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418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19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9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屏東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58號 113年度簡字第141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094號 判決日期 113/05/28 113/09/26(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13/08/1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屏東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683號 113年度簡字第141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0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9/18 113/11/01 113/09/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275號(編號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365、636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650號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13/03/04至113/03/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4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641號 判決日期 113/10/0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64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1/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8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