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竣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A02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5、7至8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6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A02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2月17日 113年8月7日 113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2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065號、113年度偵字第532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065號、113年度偵字第532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655號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832號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83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655號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832號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83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3日 114年1月7日 114年1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8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557號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445號裁定)。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對未成年性交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3罪)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30日0時5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附表誤載「112年10月30日」,應予更正) 113年6月3日 112年12月間某日、 113年2月9日、 113年5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0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23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77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556號 114年度簡字第77號 114年度侵簡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5日 114年2月5日 114年4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556號 114年度簡字第77號 114年度侵簡字第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3月11日 114年3月11日 114年6月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9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4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9844號 備註 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445號裁定)。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年8月24日 113年8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229號、114年度偵字第27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229號、114年度偵字第27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508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508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23日 114年7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508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50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17日 114年12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34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3425號 編號7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508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