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詹偉志
(現在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偉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偉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有明文。
三、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裁判書、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又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回覆: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已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所宣告併科罰金刑部分,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4所示之罪並無罰金刑之宣告,而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無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仍應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合併執行之,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詹偉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5日 114年2月22日17時26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40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104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9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111號 114年度豐交簡字第99號 114年度簡字第1871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5日 114年2月25日 114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豐簡字第111號 114年度豐交簡字第99號 114年度簡字第18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4月8日 114年3月26日 115年1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8日,應予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36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386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103號 編號1、2部分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1至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 號 4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3年8月25日至同年10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9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75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訴字第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0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