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6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吉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吉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吉利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重複性等整體評價,暨衡酌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然受刑人屆期未回覆其對應執行刑之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雖表示「本件暫不合併,因貴署於115年3月5日已就受刑人之案調查是否合併」等語,然而,本件檢察官僅就上開調查表附表編號1、5所示之有期徒刑部份,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至於附表編號2、3、4、6所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有期徒刑部分,因為不得易科罰金,則不在聲請定執行刑之範圍,故本件檢察官僅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聲請定執行刑,於法並無不合,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附表:受刑人張吉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2日1、2週前某日起 113年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45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2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03號 113年度易字第2489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3日 113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03號 113年度易字第24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3日 114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2858號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60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