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7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柏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柏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柏滔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竊盜等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判決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074號卷為憑。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拘役,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宣告多數拘役者,其應執行刑不得逾120日,已如前述,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53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加計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期,已逾120日,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鈞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附表:

受刑人邱柏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4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50日(3次) ①拘役30日(2次) ②拘役40日 ①拘役50日(2次) ②拘役30日 ①拘役20日 ②拘役50日 ③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3年10月15日、113年10月17日、113年10月18日 112年12月27日、113年6月23日、113年6月27日 113年10月6日、113年10月8日、113年10月9日 113年12月8日、113年11月28日、113年11月2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40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5901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7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53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1666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 580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383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21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30日 114年5月9日 114年5月20日 114年10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1666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 580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383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121號 確定日期 114年6月6日 114年6月21日 114年6月30日 114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備註 1.應執行拘役120日 2.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3332號 1.應執行拘役55日 2.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8705號 1.應執行拘役90日 2.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5132號 1.應執行拘役80日 2.臺中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420號 編號1至3經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3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