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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80號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陳彥賓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4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調閱本院民國111年9月15日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並隨狀附上郵票6張以支付聲請費用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聲請,須在該條項所定聲請期間內向法院提出,法院始予許可。

三、本件受判決人所犯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48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於112年5月3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遲至115年4月21日始向本院提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有卷附「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之本院收狀章日期戳印可稽,業已逾上開聲請期間,且無法補正,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另受判決人於本件聲請狀上所附之郵票6張,隨本裁定一併送達,予以檢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法 官 劉佳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