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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0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旂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旂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旂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編號1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兼衡受刑人於前開調查表意見欄勾選無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劉旂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3/06/17 113/06/17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165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9287號等案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00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204號 判決日期 114/01/07 114/03/3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00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204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4/02/11 114/05/06 得否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社勞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3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558號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3/06/17 112年12月8日前某時至112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947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06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499號 114年度易字第234號 判決日期 114/05/15 114/11/0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499號 114年度易字第234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4/10/21(撤回上訴) 114/12/22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004號(執行中)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404號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