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2號115年度聲字第133號聲 請 人即受處分人 林文章
黃翠霞上列聲請人即受處分人因聲請準抗告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中檢介度114執聲他5750字第1149173660號函、114年12月31日以中檢介度114執聲他5749字第1149173658號函,聲請撤銷或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文章、黃翠霞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涉銀行法等案件,遭臺灣臺中地方地檢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扣押如附表一至二所示聲請人所有之物,嗣該案件迭經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446號、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69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20、725號均判決聲請人無罪,且對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未為沒收之諭知。其後檢察官僅針對沒收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作成113年度台上字第162號判決,判決理由中載明,聲請人並非刑法第38條之1所定之犯罪行為人,故二審判決未為沒收之諭知,於法並無不合等語,故請求撤銷檢察官之處分,並將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物發還聲請人2人或解除凍結等語。
二、按對於檢察官所為之扣押物發還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第一項聲請期間為10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定有明文。而同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檢察官所為關於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則上開得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處分,既概括規定為「關於扣押或扣押物發還之處分」,並參酌同法第142條第2項規定,賦予扣押物利害關係人有請求發還扣押物之權利以觀,受處分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應含受處分人聲請發還扣押物而受檢察官否決之命令。
三、經查:㈠聲請人2人於114年11月19日分別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聲請撤銷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物之扣押並請求發還之,經該署檢察官於114年12月31日以原處分否准聲請,聲請人2人不服,於115年1月1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撤銷原處分等節,有刑事準抗告狀、原處分、形式聲請發還扣押物狀附卷可佐。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原處分之日期雖逾原處分發文日期10日以上,惟聲請人2人究竟係於何時收受原處分,卷內資料尚有不明,經本院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調114年度執聲他字574
9、5750卷未見原處分送達聲請人2人之送達證書,尚無從證明聲請人2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自應為有利於聲請人2人之認定,亦即應認聲請人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
㈡又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
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
㈢聲請人2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
訴,經本院以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446號、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690號判決聲請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10月17日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20、725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嗣再經最高法院於114年3月26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62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確定,有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2號判決就原判決關於同案被告即共同正犯王金木、徐源君有罪及同案被告即共同正犯葉貞岑、蔡月華部分,暨參與人山水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澳斯芬國際有限公司、大謙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徐偉哲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4號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全案尚未確定無疑。次查,聲請人2人聲請發還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物,雖未經宣告沒收,然同案被告即共同正犯王金木、徐源君有罪及同案被告即共同正犯葉貞岑、蔡月華部分,暨參與人山水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澳斯芬國際有限公司、大謙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徐偉哲部分既未確定,仍有隨訴訟程序之發展而有其他調查之可能。參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2號判決理由敘明「檢察官上訴本院始主張黃翠霞等人為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並取得本案違法吸金之不法利得,亦應沒收等旨」等語,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參,是該案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不無啟動第三人沒收程序之可能。據上,聲請人2人日後於全案(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理之所需,或為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難謂無留存之必要,從而,聲請人2人前揭聲請,要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介宏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押物名稱 出處 1 現金23,760元 (含1,000元23張,500元1張,100元2張及60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3-8) 2 現金10,632元 (含1,000元10張,500元1張,100元1張及32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3-9) 3 現金33,216 (含1,000元33張,100元2張及16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3-9) 4 林文信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10,編號17)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名稱 出處 1 現金12,000元(1,000元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8) 2 現金63,500元 (1,000元63張、500元1張【起訴書附表誤繕為15張,應予更正】,含信封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9) 3 現金34,407元 (1,000元34張、100元4張及17元【起訴書附表漏載7元,應予更正】,含王宣茹、許美玲資料信封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10) 4 現金350,000元 (1,000元350張,含供養老和尚、淑玲、秀絨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11) 5 現金6,300元 (1,000元6張、100元3張,含詹美玲、王秀絨資料信封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13) 6 現金14,000元 (1,000元共14張,含信封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14) 7 現金96,000元 (1,000元共96張,含信封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15) 8 現金672,000元 (1,000元共67張、100元共2張,含信封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16) 9 現金40,000元 (1,000元共40張,含信封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17) 10 現金12,000元 (1,000元共12張,含信封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18) 11 現金81,048元 (1,000元共81張、48元,含邱榆芳、王秀絨信封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0) 12 現金100萬元 (1,000元共10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1) 13 現金100萬元 (1,000元共10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2) 14 現金100萬元 (1,000元共10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3) 15 現金100萬元 (1,000元共10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4) 16 現金100萬元 (1,000元共10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5) 17 現金100萬元 (1,000元共10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6) 18 現金100萬元 (1,000元共10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7) 19 現金100萬元 (1,000元共10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8) 20 現金100萬元 (1,000元共10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29) 21 現金100萬元 (2,000元共300張、1,000元共400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30) 22 現金42萬500元 (2,000元共170張、1,000元共85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31) 23 現金84,500元 (1,000元共80張,500元8張、100元5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9,編號12-35) 24 日產,車號000-000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285號、第29586號起訴書(附表10,編號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