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4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明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明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陳明宇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得利、
洗錢防制法、竊盜、詐欺等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係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6、7、8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係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105號執行卷可稽,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本案受刑人於民國115年2月24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取財得利、洗錢防制法、竊盜、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犯罪類型、罪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有異,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低,酌以受刑人各次犯行相距之時間,及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案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3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24年2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加計編號6之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7、8之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總和為有期徒刑8年4月以下)等內部界限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暨參酌受刑人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表示無意見等語,有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紙(見本院卷第51頁)存卷可查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原另併科有罰金刑之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47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刑新臺幣11萬元,自不在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鈞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附表:受刑人陳明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取財得利 洗錢防制法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5日 110年4月15日、110年4月19日 110年11月22日至110年12月1日 112年1月2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586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57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方法院 南投地方法院 南投地方法院 南投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12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318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6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22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2年3月29日 113年2月2日 113年12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南投地方法院 南投地方法院 南投地方法院 南投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12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318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6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22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5月11日 113年2月2日 114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執緝字第415號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執緝字第416號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執緝字第418號 南投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467號 編號1-5: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 5 6 7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②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③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④有期徒刑1年5月 ⑤有期徒刑1年6月(2次)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5日 111年10月11日至111年10月14日 111年9月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38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4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方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88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31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8日 114年8月14日 114年11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南投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6198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31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14日 114年12月17日 114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聲請書誤載為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523號 1.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2.南投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77號 臺中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386號 編號1-5: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7-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 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4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31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31號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386號 編號7-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