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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5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煒埼

籍設臺中市○○區○○路0 ○0 號(法務部○○○○○○○○○)(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 年度執字第5764號、115 年度執聲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煒埼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煒埼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4 年度審簡字第50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於執行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是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竊盜等罪,考量各罪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種類 、犯罪時間間隔、前次定刑情形、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電信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6月25日 113年4月14日 113年7月22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58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49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47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269號 114年度簡字第1744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506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0日 114年10月2日 115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269號 114年度簡字第1744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5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11日 114年11月4日 115年3月3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04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395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764號【編號3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7月22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47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506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5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3月3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764號【編號3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