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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5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梁祐程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新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祐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處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6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拘束。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前案均已繳納罰金,目前亦有一幼女需扶養,希望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能以易服社會勞動等情,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號1至3所示各罪為詐欺、交通過失傷害犯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受刑人所稱希望易服社會勞動等語,然受刑人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由受刑人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執行檢察官再行裁量決定得否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寶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交通過失傷害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3日至 113年6月1日 113年3月14日 114年4月30日至114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92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9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21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129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571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847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25日 114年9月2日 115年2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129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571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8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9月24日 114年10月8日 115年3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47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7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981號 編號1、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64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