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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6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具保人 吳昌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具保人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昌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吳昌融(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三、經查,受刑人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080、55020號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起訴後,受刑人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緝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署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惟執行傳票合法送達受刑人後,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拘提受刑人亦未獲,復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之情事,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監在押紀錄表、受刑人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5年4月10日投檢士勤115執助110字第1159008391號通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足憑,堪認受刑人已逃匿,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卉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