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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程(原名吳○霆)具 保 人 賴○滕(原名賴○錫)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字第3909號、115年度執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3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A03因受刑人A02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前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之時間到案執行,經檢察官核發拘票囑警拘提後,惟仍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執行傳票及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個人姓名更改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查受刑人目前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