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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3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8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智華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智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係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3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附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已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經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4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以114年度聲字第7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衡以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5罪之罪質、犯罪情節及犯罪時間之間隔,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及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暨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則不在本件聲請定執行刑之範圍,附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一般洗錢罪 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7日 113年1月4日至 113年1月7日 112年6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72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9186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38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96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767號 113年度訴字第607號 判決 日期 113年9月24日 113年11月18日 113年12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96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767號 113年度訴字第607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2月17日 114年1月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聲請書誤載為否) 否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386號(編號1至4之有期徒刑部分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99號(編號1至4之有期徒刑部分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93號 (編號1至4之有期徒刑部分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 4 5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攜帶兇器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12日 112年10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727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1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55號 114年度訴字第25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26日 114年4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55號 114年度訴字第25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年2月3日 114年5月2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12號(編號1至4之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428號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