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蘇偉哲上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415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的機車現在還停在收費停車場,擔心停車費越計越多,且我需要回去工廠宿舍收拾個人物品,在執行前希望可以回去處理私事,陪伴家人過年,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聲請人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則被告已非屬羈押之被告,聲請人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法 官 謝佳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