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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4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42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政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政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政治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檢附聲請書繕本及定應執行刑意見函送達予受刑人之戶籍地,因遷移、新址不明而遭退回,本院對其公示送達,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通知函稿、送達證書、本院民國115年7月10日中院漢刑高115聲2426字第1150024034號公示送達公告函(稿)、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先予敘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3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3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謝政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告刑 拘役25日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3/07/22~113/07/23 113/08/21~113/09/02 113/07/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305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610、964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3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27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411號 判決日期 114/06/03 114/12/11 115/04/23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27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114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41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6/03 114/12/11 115/04/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87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57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107號 編號1-2應執行拘役60日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