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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4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遠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遠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周遠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9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92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2、4、6至8與前開所各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

㈡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執聲卷第9至10頁)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再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函詢受刑人並告以文到5日內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見本院卷第33頁)在卷可查,是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附表】:(時間: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竊盜 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0月27日 114年2月22日 ①114年2月22日 ②114年3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98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04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04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1591號 114年度易字第1939號 114年度易字第1939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12日 114年8月28日 114年8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30日 114年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64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5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598號 附表編號3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9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3月31日 ①114年4月8日 ②114年5月12日 114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54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116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87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2455號 114年度易字第2921號 114年度簡字第1870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15日 114年10月30日 114年11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18日 114年12月3日 114年1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3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8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760號 附表編號5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9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 號 7 8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7月20日 114年8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26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85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288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62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3日 114年12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30日 115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49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9278號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