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5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董昀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董昀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昀翔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案件所判處拘役部分,已執行完畢,惟因上開6罪與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應予併罰,故在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刑全部執行完畢前,均應認上開7罪未全部執行完畢,仍得定應執行刑。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未回覆或具狀陳述任何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案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參酌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附表編號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均確定等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邵廷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董昀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20日(3次) 拘役30日 拘役25日(2次) 拘役30日(3次) 犯罪日期 113年12月18日 113年12月27日 113年12月29日(2次) 114年3月1日 113年12月29日 114年2月11日 114年1月26日 114年3月4日 114年2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768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83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652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770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754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157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17日 114年5月16日 114年6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770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754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15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5月26日 114年6月25日 114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677號 ⒈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384號 ⒉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 ⒈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562號 ⒉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1至6經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2次) 拘役35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4年3月12日 114年3月9日 114年3月12日 113年12月25日 114年3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173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7808號等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029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745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919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756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30日 114年8月19日 114年7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745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919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75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9月30日 114年9月30日 114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94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02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257號 編號1至6經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已執畢)
編號 7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5日(2次)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4年2月10日 113年12月25日 114年3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336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3359號 判決日期 115年3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335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年6月3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⒈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388號 ⒉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