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維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維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維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徐維廷所犯偽造文書、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肇
事逃逸、過失傷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
3、4、9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係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6、7、8、10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係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2030號執行卷可稽,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本案受刑人於民國115年6月4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多為加重詐欺取財罪
,犯罪類型、罪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類,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酌以受刑人各次犯行相距之時間,及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案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5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超過30年,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最重不得逾30年)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之有期徒刑2月,加計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5、6、7、8、10、11、12、13、1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月,加計編號9之有期徒刑5月、編號15之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月(10次)、1年2月(2次),總和為有期徒刑29年8月)等內部界限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暨參酌受刑人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曾表示無意見等語,有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紙(見本院卷第85頁)存卷可查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3、4、9所示之罪原雖均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9所示之宣告刑,雖有宣告複數併科罰金刑之情形,然此部分檢察官並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自不在本案定執行刑之列,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鈞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附表:受刑人徐維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4 罪名 偽造文書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肇事逃逸 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1年11月2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03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0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簡字第4732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8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6日 113年5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簡字第4732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82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3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61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0664號 編號2-4: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 5 6 7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0日查獲 112年6月3日 112年6月5日、112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171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24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2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苗栗地方法院 苗栗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43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2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苗栗地方法院 苗栗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43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6日 113年6月25日 113年6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1462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690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690號 編號5-8、10-14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月。編號 8 9 10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3月(14次) ②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5月20日)至112年6月4日 111年7月25日至112年4月7日 111年12月1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583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103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0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209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04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3年11月25日 114年1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209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04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114年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689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816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2916號 編號5-8、10-14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月。 編號5-8、10-14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月。編號 11 12 1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2次) ①有期徒刑1年5月 ②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19日 111年6月6日、111年8月8日 112年6月2日(2次)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2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78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51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苗栗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訴字第30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1號 113年度訴字第29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9日 114年2月4日 113年1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苗栗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訴字第30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31號 113年度訴字第298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2日 114年3月12日 114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3045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4537號 苗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439號 編號5-8、10-14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月。編號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5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①有期徒刑1年4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10次) ③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3日(2次) 112年10月23日至112年10月2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0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4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1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893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29日 115年3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1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893號 確定日期 114年6月3日 115年4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0536號 臺中地檢署115年度執字第7537號 編號5-8、10-14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5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