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5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聖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聖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聖恩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附表:受刑人彭聖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自由 詐欺 宣告刑 拘役25日 拘役25日 犯罪日期 114/06/29 114/05/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334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354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713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515號 判決日期 114/12/08 115/04/14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713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5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01/06 115/05/19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704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1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