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5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55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AB000-A114669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0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理由欄第二行所載「114年度金訴字第370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5年度侵訴字第35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所載內容,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原本與正本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林皇君法 官 金大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偉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