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57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趙志豪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志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志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原判決定應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曾經原判決定應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5年6月22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該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從而,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參酌受刑人之意見,並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1年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1年6月、1年4月 犯罪日期 114/03/04、114/03/26 114/05/05 114/03/25、114/04/01 、114/04/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7245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663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345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1353號 115年度交簡字第382號 114年度訴字第1314號 判決日期 115/01/28 115/03/17 115/03/2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1353號 115年度交簡字第382號 114年度訴字第13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03/02 115/04/16 115/04/22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是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88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助字第2139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26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