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敬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敬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敬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91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1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

㈡上揭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

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茲經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再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是以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該函文於民國115年1月28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然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刑事庭函、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至17頁),是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博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9月、3年8月 有期徒刑4年4月(2次)、4年5月、4年3月 犯罪日期 113/07/09(2次) 113/02/19 113/03/04 113/01/25 113/04/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46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100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91號 113年度訴字第1455號 判決 日期 114/4/08 114/10/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172號 113年度訴字第145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10/09 114/11/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63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8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