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07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林少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檢原繩115執聲他2145字第115907647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係為保障受刑罰或保安處分執行之人之利益而設之救濟程序。因此,受刑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時機,應以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正在執行中為前提,檢察官指揮執行刑罰之程序如已執行完畢,即無從撤銷或變更檢察官不當之執行,而無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96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明異議人即被告林少澤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27號等案件(下稱原判決)論罪科刑,該案經警方扣得現金新臺幣(下同)111萬3,000元,並宣告沒收洗錢標的76萬3,000元及未扣案犯罪所得8萬3,997元(其餘論罪科刑及無關之沒收不另說明,被告於二審僅對量刑部分上訴,沒收部分因而確定),原判決說明扣案現金中有35萬元,與本案無關,不另宣告沒收,而聲明異議人因而於115年4月22日具狀向臺中地檢署聲請發還上開款項,經臺中地檢署115年6月4日以中檢原繩115執聲他2145字第1159076477號函(下稱原處分)覆調卷處理中等情,有原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臺中地檢署115年度執聲他字第2145號卷無訛。
四、然查,檢察官業已於115年8月4日以中檢原繩115執聲他2145字第1159107609號函文函覆被告稱,於轉扣繳聲明異議人另案應執行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後,已將餘款5萬9,747元辦理發還等情,有上開函文在卷可參,而檢察官於115執聲他2145字號卷所附轉繳犯罪所得處分命令之總額為20萬6,256元,另傳真轉繳犯罪所得8萬3,997元之電腦業面截圖與本院,經核算後,確認已發還數額無誤(35萬-20萬6,256-8萬3,997=5萬9,747),自應認聲明異議人所請業已滿足,本件聲明異議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盈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