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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6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1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翌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翌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翌誠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61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拘役100日,有該刑事裁定1份附卷可參,並審酌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以及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事件,得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人表達無意見(本院卷第43頁)等一切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子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10月1日 114年8月21日 115年1月2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93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0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速偵字第2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5年度簡字第41號 115年度簡字第13號 115年度中簡字第439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8日 115年1月26日 115年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5年度簡字第41號 115年度簡字第13號 115年度中簡字第439號 確定日期 115年2月26日 115年3月11日 115年4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5: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1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毀棄損壞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5年2月19日 114年9月16日 115年1月25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24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緝字第1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40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5年度六簡字第95號 115年度嘉簡字第447號 115年度中簡字第918號 判決日期 115年3月31日 115年4月24日 115年4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5年度六簡字第95號 115年度嘉簡字第447號 115年度中簡字第918號 確定日期 115年5月19日 115年6月2日 115年6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5: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1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無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