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2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文傑具 保 人 鐘琳琄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85號、115年度執字第2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鐘琳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鐘琳琄因受刑人黃文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惟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已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其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等情,有臺中地檢署函、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憑。且受刑人、具保人之住所戶籍均無變異,受刑人亦無在監服刑或另案羈押之情事,有受刑人、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考,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崧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佩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