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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6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2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麗琴

籍設臺中市○里區○○路0號(臺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0938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麗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麗琴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者,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另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一部分所科之刑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分別為竊盜、贓物、毀損案件,所犯各罪時間與空間之關聯性不高、侵害法益有別、所犯罪數反應被告之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經整體評價後,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至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刑雖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前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應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扣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贓物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04月07日 114年04月11日 114年07月08日 114年07月間至 114年09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066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174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75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687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3297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908號 判決日期 114年09月02日 115年03月04日 115年0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687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3297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908號 判決日期 115年02月02日 115年04月20日 115年06月08日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773號,應執行拘役60日(已執畢)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9062號(執行中)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442號(未執行)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11月09日 114年10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102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10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5年度中簡字第158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63號 判決日期 115年03月05日 115年03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5年度中簡字第158號 115年度中簡字第263號 判決日期 115年04月15日 115年06月10日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484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938號(未執行)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