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4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佳晏具 保 人 陳睿楓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睿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睿楓因受刑人李佳晏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萬元
,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14年度原訴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販賣第二級毒品)、4月(轉讓禁藥)確定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該案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㈡該案移送執行後,就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年2月部分,
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執字6132號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囑託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該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4月20日中檢原明115執6132號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函暨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查。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