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琇茹
居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0樓之000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1200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琇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琇茹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者,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竊盜案件,所犯各罪截然可分、侵害法益之異同、所犯罪數反應被告之犯罪傾向及應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經整體評價後,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5日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3年11月25日 114年06月01日 114年06月0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11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965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42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 第1440號 114年度簡字 第1747號 114年度審簡字 第210號 判決日期 114年07月08日 114年10月15日 114年1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 第1440號 114年度簡字 第1747號 114年度審簡字 第210號 判決日期 114年08月18日 114年11月18日 114年12月29日 備註1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20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930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397號 備註2 臺中地院115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0日。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5日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4年06月05日 114年06月1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4974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71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 第3266號 115年度審簡字 第43號 判決日期 115年01月22日 115年0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 第3266號 115年度審簡字 第43號 判決日期 115年03月03日 115年06月17日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154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12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