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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7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4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雷藝禎具 保 人 雷允碩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雷允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雷允碩因受刑人雷藝禎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故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亦經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該案經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檢察官並已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等情,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中地檢署通知、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出入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足認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