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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8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83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勇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9984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勇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勇政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刑期,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潘勇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惟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乙節,有本院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至33頁)。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拘役10日(2次) 拘役15日(2次) 犯罪日期 114年7月27日 114年6月28日 114年8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996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167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96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玉原簡字第9號 114年度桃原簡字第156號 114年度原簡字第60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3日 114年7月31日 114年9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玉原簡字第9號 114年度桃原簡字第156號 114年度原簡字第6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6日 114年11月10日 114年1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62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628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94號 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68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4年7月16日 114年7月13日 114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1803號(聲請書誤載為418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8322號(聲請書誤載為383號) 花蓮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1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原簡字第81號 114年度審原簡字第7號 114年度玉原簡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30日 115年2月13日 114年10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原簡字第81號 114年度審原簡字第7號 114年度玉原簡字第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30日 115年4月7日 115年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 度執字第2300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9882號 花蓮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81號 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68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1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4年8月26日 114年7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3日) 114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2256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866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8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4年度桃原簡字第183號 114年度基原簡字第55號 114年度投原簡字第14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8日 114年11月18日 114年12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基隆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4年度桃原簡字第183號 114年度基原簡字第55號 114年度投原簡字第1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13日 114年12月18日 115年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5年 度執字第3973 號 基隆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85號 南投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85號編號 10 11 罪名 竊盜 竊盜(聲請書誤載為詐欺) 宣告刑 拘役10日(聲請書誤載為40日)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4年8月18日 114年8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383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284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中原簡字第82號 115年度審原簡字第12號(聲請書誤載為114年度) 判決日期 115年3月20日 115年3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桃原簡字第183號 115年度審原簡字第12號(聲請書誤載為114年度) 判決 確定日期 115年6月24日 115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 度執字第11558 號 判決中定應執行拘役90日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9984號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