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8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清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清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
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然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以115年度聲字第604號裁定(下稱嘉義地院裁定)應執行拘役95日(即該裁定所附受刑人李清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編號18至24號之罪),並業已於115年7月13日確定,有該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編號5所示之罪,另經本院於115年6月30日以115年度聲字第2102號裁定(下稱本院先前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即該裁定所附受刑人李清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編號1至4號之罪),嗣經檢察官於115年7月16日以部分裁定範圍與前述嘉義地院裁定重疊,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由提起抗告,有該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抗字第19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745號抗告書在卷可佐。
㈢茲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數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
執行刑,然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嘉義地院裁定應執行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編號5所示之罪,亦業經本院先前裁定應執行刑,並經檢察官抗告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且附表所示之罪,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則本案聲請即有重新組合、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至本院先前裁定雖尚未確定,自未生實質確定力,然本案繫屬在後,若逕予裁定,仍有導致不必要之重複裁判之虞,亦有使行為人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而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為求慎重,難認本案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仟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霈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附表:受刑人李清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20日(2罪) 拘役50日 拘役10日、拘役5日、拘役15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11月3日、114年11月19日 114年10月6日至114年10月7日 114年11月6日至114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452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0731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5046號、第15237號、第153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540號 114年度簡字第2059號 115年度易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22日 114年12月8日 115年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1540號 114年度簡字第2059號 115年度易字第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年1月20日 115年2月9日 115年3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03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565號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92號 編號1至4經嘉義地院115聲604定應執行拘役95日 編號1至3、5經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102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罪 詐欺罪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75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10月31日 114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4127號、第1431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17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5年度嘉簡字第55號 115年度審易字第929號 判決日期 115年3月20日 115年3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5年度嘉簡字第55號 115年度審易字第92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年5月25日 115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736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866號(尚未執行) 編號1至4經嘉義地院115聲604定應執行拘役95日 編號1至3、5經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102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