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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9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90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俊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俊欣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簡俊欣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同此看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115年8月6日親自簽名並勾選「無意見」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63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及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附表:受刑人簡俊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4年4月10日 114年4月12日 114年2月8日 114年4月4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227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3052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應予更正)114年度偵字第292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291號 114年度簡字第1727號 114年度投簡字第399號 判決 日期 114年6月13日 114年8月29日 114年11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易字第291號 114年度簡字第1727號 114年度投簡字第39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7月10日 114年11月11日 114年12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111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4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2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4年2月19日、114年2月4日 114年2月18日、114年2月15日 114年2月19日 114年2月18日 114年2月17日、114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3200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簡字第270號 判決 日期 115年5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簡字第27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年6月1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0757號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