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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9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94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世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世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世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依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雖經本院以115年8月3日中院漢刑達115聲字2943號函請受刑人具狀陳述意見,而受刑人回覆尚有另案未結,再另自行合併等語,此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及前揭函文附卷可參,然除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外,聲請定應執行刑乃檢察官之職權,本無待受刑人之同意即得為之,此觀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以數罪併合處罰為原則,且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以檢察官為聲請人之規範意旨即可得知,故檢察官之聲請仍為適法。

㈡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曾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1年6月,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應受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屬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所指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尚不生抵觸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

害法益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秉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昱程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4日 111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25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7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6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72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73號 115年度金訴緝字第5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7日 115年4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 115年度金訴緝字第59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28日 115年5月26日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890號,改以115年度執緝字第97號執行(編號1定刑1年9月,已入監執行中)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1829號(編號2定刑1年6月)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