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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9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97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鄱仁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9115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鄱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鄱仁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黃鄱仁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附表

所示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該案件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附表編號2至4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前曾經本院1

15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刑,前曾經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亦有各該裁定與判決書在卷可稽;併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犯罪類型與行為態樣均顯然有別,並侵害不同法益,附表所示犯罪日期合併定刑之犯罪期間延續甚久,所犯各罪間之關聯性不高,暨所犯犯罪類型、罪數反應受刑人之犯罪傾向及考量刑罰特別預防需求而應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經整體評價後,於法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㈢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中,關於罰金刑部

分,前曾經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2千元,且非檢察官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故不在本件聲請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8日至 112年8月19日 113年11月27日 113年8月1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414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107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089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 第252號 114年度沙簡字 第321號 114年度審簡字 第275號 判決日期 114年06月30日 114年10月13日 114年11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 第252號 114年度沙簡字 第321號 114年度審簡字 第275號 判決日期 114年08月13日 114年11月24日 114年12月23日 備註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3年10月2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089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簡字 第275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簡字 第275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23日 備註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