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220號115年度聲字第29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勁翰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陳亭諠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2064號),並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勁翰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玖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或有反覆實行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之詐欺罪、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亦有明定。
二、被告陳勁翰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之指揮犯罪組織而犯加重詐欺取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而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500萬元,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被告所涉指揮犯罪組織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嫌,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訊問被告後,裁定自同年5月6起、同年7月6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嗣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經查: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
意見後,認被告所涉犯罪事實,業經本院調查全部供述、非供述證據後為其有罪之判決,並量處有期徒刑8年6月,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之嫌疑確屬重大。
㈡被告與黃俊達、「吳東霖」及林萬礽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
,本身即為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而有反覆對不特定人實施犯罪之傾向,又被告居於指揮角色,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互相聯繫、分工與不同潛在受騙對象聯繫,為渠等辦理不動產抵押權設定事宜等情,有卷存對話紀錄截圖可佐,並因涉嫌其他詐欺等案件,遭檢警機關調查中,兼衡被告長期以放款借貸為業,且與不動產抵押相關等個人狀況,堪認被告在此等環境與條件下,以其對詐欺集團犯罪手法及分工之熟稔程度,極有可能反覆從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復參以趨吉避凶乃人之常情,被告始終否認犯行且反覆其詞,已見其規避個人責任之傾向,其於本院判決後,既可預見將來需執行之刑期甚久,逃亡以逃避刑責之可能性即大幅增加,且被告之住、居所均不在臺中市,經濟能力雄厚而有充分資力潛逃國外,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
㈢又本案涉及多人分工之組織犯罪,告訴人方鈺棠受騙金額高
達數百萬元,被告所涉犯嫌對於社會治安及告訴人之權益影響甚鉅,檢察官及被告均已提起上訴,未來尚有審理程序待進行,綜合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之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等予以權衡,認僅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防範被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危險,亦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5年9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被告及其辯護人雖稱被告有固定住、居所,與家人間關係緊密,不可能棄親情於不顧而逃亡;本案相關證據資料均已扣案,亦經辯論終結,被告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疑慮。參諸前臺北市市長柯文哲、前立法委員陳歐珀等政治人物均否認犯行,仍未遭羈押,本案應可以具保等替代手段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應由法院斟酌個案情狀、訴訟進行程度等一切情形為裁量,而不同案件及被告之個人狀況相異,自無法逕予比附援引,亦無相互拘束之效,本案經本院審酌全卷事證後,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在,資如前述,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事由,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