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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0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0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嘉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告以受刑人得於收受函文後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上訴抗告、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之犯罪型態(分別為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二者分屬不同犯罪類型,罪質相異,受刑人之犯罪原因、行為態樣、手段及其行為所生損害均大相逕庭,受刑人之犯罪時間間隔1年以上,二者無任何關聯性,業經法院依據個案情狀,就受刑人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並無重複非難之虞,兼衡受刑人之行為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本於法律所定外部界限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價值內部界限,就各該判決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業已執行完畢,惟上開執行完畢部分刑俟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再予扣除即可,詳如前述,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A02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不在本件定執行刑範圍內)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4/04/27 112/08/13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123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3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豐交簡字第245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判決 日期 114/05/26 115/03/2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豐交簡字第245號 114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確定 日期 114/07/08 115/03/26(聲請書誤載為115/05/11,應予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856號 (已執畢)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352號

裁判日期:2026-08-31